俄乌冲突将持续影响我海外承包工程项目

  • 发布时间:2022-07-06 09:05:21
  • 来源:中宏网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业务(简称EPC)取得了飞速发展。2020年全球250家最大国际承包商中,包括74家中资企业,位居榜首,平均国际业务占全球营业额的11.9%。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工程项目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我国在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地区的承包工程项目合作愈发频繁,主要集中在电力、化工、交通运输等多个重点领域的工程建设。对俄方面,我国重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占总比1.8%(2021),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的比重为2.1%(2021年);对乌方面,重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占总比0.9%(2021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的比重为0.6%(2021年)。截至2021年,中国企业在上述两地区完成的营业额分别为49亿美元、8.1亿美元,合计占我国企业在欧洲完成营业额的近半成,且2015-2021年间,增长幅度不断增大。随着俄乌冲突规模风险的上升,冲突影响的持续外溢以及对国际市场影响的大规模发酵,其影响已经波及全球市场,使得全球建筑市场发生不小的变化,对我EPC业务带来影响不可小视。
  一、俄乌冲突对我EPC业务的影响
  受俄乌冲突的直接冲击,加之美西方对俄罗斯的全面制裁的负面因素叠加,俄乌两地区的项目将因为战乱或制裁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继续,不仅将造成完成营业额的快速下降,还可能导致企业已有的投入前功尽弃,甚至需要承担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的违约和赔偿责任。同时全球环境的不确定性不断增加,将影响我国在全球EPC业务进展与布局。
  第一,受俄乌军事冲突规模不断扩大,我方在乌克兰EPC业务的各类风险陡增。一是合同条件下商务风险不断增大。由于绝大部分的乌克兰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比例较大,一般是付款大于完成的工作量,我方在乌工程风险中的商务风险将增加,其中典型的是保函被索赔风险、战争带来项目中止的违约责任风险等;二是在乌资金的保全风险加大。目前,我方在乌克兰EPC业务所涉及的货币主要为工程所在国货币、中间货币、人民币。对于项目本身的支付而言一般为工程所在国货币,而后根据实际需要一部分通过中间货币汇回国内,然而由于工程的实施和所在国外汇的管制,往往不是所有资金都可以及时公平有效的汇兑,而其余的货币往往存在所在国的一些银行,战乱导致银行等业务停摆,工程资金保全风险将受到影响;三是工程物资设备的保全风险加大。俄乌冲突后,大量承包工程尚未办理项目的所有物资设备的托管手续,在战乱中其物资材料和机械设备将受战争影响损坏风险加大。
  第二,受美西方对俄罗斯全面制裁与封锁,我方在俄罗斯相关EPC业务或将被迫暂停。一是美西方制裁将影响我方在俄项目进展。俄乌冲突加剧美西方对俄罗斯制裁,美西方主要国家已经形成对俄多边制裁的联合阵线。截至目前,美国和欧盟已经分别对俄宣布七轮和五轮经济制裁措施。英国和加拿大也同步对俄施加冻结资产、出口管制等严厉制裁。亚太地区的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亦表现积极,宣布了近五轮不等对俄制裁举措。制裁领域涉及金融、军事、科技等方面,包含切断俄罗斯与SWIFT的联系,禁止出口、销售或供应任何商品、服务或技术,叫停重要项目,制裁重要人员等。一方面,受制裁措施影响,这些实施制裁国家的企业不能直接、间接的把产品卖给俄罗斯,哪怕是把相关产品卖给中国EPC,再由中国EPC通过工程项目方式出售给俄罗斯也被禁止。制裁手段将严重影响我国EPC在俄罗斯的工程项目进展。另一方面,俄罗斯是我国工程机械重要出口国,2021年上半年,我国工程机械出口俄罗斯占总比5.52%,位列世界第二,主要以整机出口为主,受制裁影响,我国对俄工程机械出口将受到次级制裁影响,虽然俄方颁布“平行进口”战略,但就目前俄方受制程度来看,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该问题;二是全球通胀上行压力增加,大宗商品价格上升带来材料物资采购成本上升将造成我方在俄项目亏损。在俄乌冲突的影响下,包括原油、天然气、钢铁、各类有色金属等多个重要的大宗商品市场供应链陷入混乱状态,市场对于供应前景的担忧以及供应链受阻导致能源、金属以及粮食等大宗商品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上涨,进而增加了全球通胀的上行压力。尽管FIDIC合同条款中有因通胀引起的补款条款,但是由于业主项目预算的限制,往往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会取消该条款,由承包商在投标价中自行消化。
  第三,面对全球政经环境的不确定性,我国EPC企业在全球市场开拓和新项目推进上面临诸多挑战。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暴发并在全球蔓延,叠加今年俄乌冲突对全球市场的深层影响,导致地缘政治与经济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受波及国家工程市场规模不断下降,我国海外EPC业务将面临巨大挑战。一是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增加,海外EPC市场规模或将下滑。俄乌冲突导致欧洲市场通胀压力不断增加,同时传统的贸易摩擦、地缘政治风险陡增,全球范围内的供应链急剧收缩,受俄乌冲突波及的国家并呈现三大特征,一是急剧下滑:经济增速急剧下滑,国际贸易急剧下滑,产业链供应链急剧下滑;二是急剧增加:失业率急剧增高,政府预算赤字急剧增高,各国债务急剧上升。受俄乌冲突波及的国家经济增长快速下滑,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资源方面的支持力度会有所下降,海外工程市场规模或将下滑;二是各国政策变动,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俄乌冲突带来全球地缘政治的巨大变化,美西方个别国家政客借俄乌冲突污名化我国,忽略冲突是非曲直以转移公众视线,掩盖自身对俄乌冲突的责任,美西方借此机会加速对我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全面遏制,B3W等计划的落地将使我方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经营环境。
  二、不可抗力风险对我海外EPC业务的影响
  第一,东道国仅对不可抗力进行概念界定,未列举具体情形,将给企业主张解除国际工程合同带来不可抗力风险。根据属地原则,东道国是海外工程项目的实际发生地,因此,关于在东道国工程项目的投资、融资、工程建设、保险、分包的全过程首先应遵循当地法律规定。工程承包方应正确理解当地不可抗力法律规则及其运用。一是《乌克兰民法典》第617条,违反义务的当事人如果证明是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导致违反义务的,可免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乌克兰工商协会法》在第14.1条第2款中将“不可抗力情形”明确表述为:特殊的、不可避免的情形,其客观上使得对合同(协议、约定等)规定的义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可能。须注意的是,《乌克兰工商协会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定义,仅适用于乌克兰工商协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书、可以开具证书的事项范围。若合同当事人对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有争议仍需由法院进行裁决,该证书仅作为证据辅助法院判断使用。二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01条第3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未履行或未正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如果不能够证明未能履行合同是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导致的,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或合同有其它规定的除外。纵观乌克兰与俄罗斯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法律效果是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双方免除违约责任,再协商不成时可以行使终止权、解除权。但我方需注意的是尽管俄乌两国均提出了不可抗力的概念,但在条文中并未具体列举,这给企业主张解除国际工程合同带来一定风险。
  第二,俄方司法机关通常认定经济制裁及其应对不属于不可抗力,将给我方企业带来额外经营风险。在俄罗斯法律中,不可抗力是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理由之一,但俄司法机关将经济危机、货币升值和经济制裁及其应对认定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根据俄罗斯巴什基尔斯坦共和国仲裁法院第№А07-12459/2015号判决的规定,俄方认定制裁及其应对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并拒绝了承包方不可抗力的主张。在美西方不断全面制裁俄罗斯的大环境下,国内在俄的海外工程承包方应当提前将俄罗斯受制裁可能带来的影响纳入考虑范围内,对于俄乌冲突不可抗力条款的主张,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项目及东道国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和整体判断后的决策,将冲突带来的影响最小化,从而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不可抗力在不同国家并没有统一标准,各国受俄乌局势影响实际情形不同,对此认定标准不同,各国的法律不可抗力规则亦不同。在海外工程中的不可抗力的理解和运用过程中,应综合考量东道国法律、项目合同选择的适用法律、以及项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及对项目的实质影响情况等各项因素。若盲目主张解除国际工程合同,将会出现两败俱伤的不利局面。
  三、如何降低我海外工程在俄乌冲突后的损失
  第一,构建可行的合同和法律救济路径,以最大限度降低中资企业的损失。目前俄乌冲突局势尚不明朗,对于目前尚未受到局势影响的EPC项目,除了做好人员、设备的安全保护外,也应实时关注冲突的动态,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对于已经受冲突影响的EPC项目,则须做好设备托管、现场证据的采集拍照,并遵照工程合同约定或合同所适用法律规定时效,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和初步索赔报告,就工程暂停、延期、合同终止、保函争议、索赔、主张补偿等构建可行的合同和法律救济路径,以最大限度降低中资企业在俄乌冲突下的损失。
  第二,统筹海外项目周期和工程目标,减少国际市场波动的不确定性对我方影响。我国企业需要进一步调整全球资源的分配,将更多的资源力量集中于维持和加强企业的主要市场和主要行业领域,不要把摊子铺得过大。要做好谋划,合理安排业务,与EPC业务所在国业主探讨确定合适的项目周期和工程目标,减少国际市场波动的不确定性对我方影响。
  第三,对俄乌冲突在EPC合同下主张不可抗力进行分析,研究基于不可抗力索赔的可能性及具体方案。一是及时向东道国发出不可抗力通知。EPC合同通常规定,承包商应当在觉察(或应已觉察)不可抗力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向业主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否则将失去主张不可抗力的权利。二是及时发出索赔通知。EPC合同通常规定,承包商应当在觉察(或应已觉察)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期间内,向业主发出索赔通知,否则将视为承包商放弃索赔权利。三是应当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若承包商与业主通过合同变更方式对更换供货方案、施工单位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化达成一致,或者被保险人通过不可抗力索赔与业主就合同价格、工期变化达成一致,应当及时征得中国信保同意,并申请对保险单/保函进行相应变更。(作者:上海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孙祁李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