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轩:“昆蒙框架”后的生物多样性法治期待

  • 发布时间:2023-05-29 08:45:37
  • 来源:中宏网

  我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在生态系统保护、物种保护、遗传资源保护等方面不断取得积极进展,相关领域的法治建设也不断推进。同时,我国还积极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规则的健全和完善,近几年先后主办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和《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习近平主席高度重视这两次缔约方大会,于2021年10月以视频方式出席《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并发表主旨讲话,于2022年11月以视频方式出席《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式并发表致辞,并于同年12月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第二阶段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以视频方式致辞,展现了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中国主张,彰显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智慧。

  今年5月22日,是国际社会通过“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下称“昆蒙框架”)后的第一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这样一个不仅仅具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蕴含着对生物多样性法治的诸多期待。“昆蒙框架”通过了4项全球性长期目标和23项行动目标。在这其中,至少有四项行动目标体现了国际社会对生物多样性法治的期望。

  “昆蒙框架”行动目标13要求各国“酌情在各层面采取有效的法律、政策、行政和能力建设措施,确保公正和公平分享利用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以及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便利获得遗传资源”。这一行动目标为我国制定专门的生物遗传资源管理立法提供了进一步的国际法依据。二十多年以来,我国一直在开展这方面的立法研究,云南、湖南、广西等省区也在近些年来制定了专门的地方立法。同时,我国近些年来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些努力为推进制定专门的生物遗传资源管理立法提供了重要基础。

  “昆蒙框架”行动目标14和15要求“确保将生物多样性及其多重价值观充分纳入各级政府和所有部门的政策、法规、规划和发展进程、消除贫困战略、战略环境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同时还要求采取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确保大型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甚至还从公司法、消费者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具体法律领域的角度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为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主流化提供了重要契机,突出了企业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社会责任,促进在相关立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更多地纳入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内容。

  “昆蒙框架”行动目标21要求依法在落实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创新、做法和技术。事实上,这一要求不仅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的体现,而且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关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方面。这些内容在上述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专门立法中应有体现。

  加强生物多样性法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健全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方面。“昆蒙框架”为我国加强生物多样性法治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也为我国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发挥引领作用提供了契机。(作者:于文轩,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